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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如何确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点


 


潘玖明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梁淑娴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建设工程工程款一般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质保金,其中结算款历来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必争之地,如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拖延结算、双方在结算阶段就工程量的核对、造价结算及计价依据、索赔确认等出现争议时,往往导致双方不能完成竣工结算,就会产生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情况,往往也由此引发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的争议,而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三个要件分别为:(1)明确的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2)可适用的利息计付标准;(3)可确定的应付工程价款期间。


因本文论述有限,笔者仅挑选争议最多的“应付工程价款期间”进行分析和论证,以确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点。


一、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请求权基础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从本条文可知,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等同于欠付工程价款起算点,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首先需要区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应付工程价款时间,其次视建设工程是否实际交付,若仍不符合,再看承包人是否递交了竣工结算文件,最后,均不满足前述三个条件时,才以起诉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二、以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点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又因建设工程系持续性合同,不能将合同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应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就目标工程相关价款支付问题达成的合意,如签证、补充协议、备忘录、结算协议、会议纪要等。


此外,建筑市场是无效合同频发地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出现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形时,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受相关条款约束,应视为没有约定,则适用《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来确定应付工程价款时间,进而确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点。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若出现了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的情形,确定应付价工程价款之日能否依据通用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中第14.2条的(1)款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并作为应付工程价款日。笔者认为既然通用条款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成部分之一,只要专用条款没有相反约定,且符合结算资料经发包人有效签收、结算资料完整及时送达、期满发包人未审核回复时及时发出催款函,便能约束合同签订主体,双方结算则以承包人“送审价”为准,否则通用条款形同虚设。


* 图片来自pexels


三、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作为起算点


一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会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需要进行清场和退场工作,接着完成工程的移交,此时的移交应视为工程已实际交付,承包人可提交办理现场交接手续的证据证明交付时间,如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移交单等。


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工程竣工验收没有如期完成的情况,如承包人不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多发、还会出现发包人拖延验收情形,所以发包人经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的,此时发包人擅自使用能否视为工程已实际交付、进而确定应付工程价款时间?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标准不一,出现不同的判决,有些观点认为:工程造价尚未结算不能确定具体数额,而且竣工验收和递交结算资料均为承包人的义务,所以工程尚未结算时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进行付款,同时也不应要求发包人承担应付款的利息。有些观点认为:利息和应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即使工程造价尚未结算不能确定具体数额,但应付款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则应付款时间等于应付款事实发生时。


笔者认为:交付行为成立时,表明发包人已占有建设工程,客观上发包人已基于该占有而受益,理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对价,故承包人可提交发包人已于何时独立管控建设工程的材料来确定应付工程价款时间。


四、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起算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中,多有出现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该条款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起算点,有利于督促发包人尽快履行审核义务,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工程尚未交付的,承包人可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邮寄资料等证据证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另外笔者建议,不但需要举证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合约、合规和完整,而且要举证发包人已经收到了上述结算资料,如发包人的签收资料等。


五、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若承包人均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时,可提交法庭或仲裁庭出具的回执凭证、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起诉时间。


结语


确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点存在多种不同情形,解决此问题较为复杂,如合同对应付工程价款时间有所约定,也不排除因合同履行情况的不同,导致应付工程价款时间的变更,这就需要专业律师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出最为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服务方案,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


供稿 | 潘玖明 梁淑娴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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